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9號原 告 蔡榮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黃萬發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於書狀表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及地址;並於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簡易訴訟程序適用同法第57條第2款、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另依本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上開訴訟要件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補正,並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查詢日期107年11月7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