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0號原 告 朱若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於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起訴狀應載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核有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本院已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5日以107年度簡字第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2月11日由原告簽收,惟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