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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代 表 人 張世昆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浩銘間賠償給付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等
裁判日期: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