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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稅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號原 告 張志宏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訴訟代理人 謝錦華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之被繼承人於107年1月21日死亡,原告於同年8月22日辦理遺產申報,列報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7018,333元,被繼承人生前債務20,910,000元,遺產淨額0元。惟被告以上開20,910,000元(含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生前贈與2,202萬元)非繼承人生前債務,否准認列為遺產債務,並核定遺產總額17,011,945元,未償債務扣除為0元,遺產淨額2,781,945元,應納稅額278,194元。原告對未償債務扣除額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而訴外人即其他繼承人張桂菲就上開2,202萬元是否屬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原告之金額,可否列為遺產債務一節,對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09年5月25日判決後,該案被告(即本案原告)不服判決,現正上訴中,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受理中,有電話記錄一紙及民事庭通知單一紙在卷可據,是以關於本件遺產淨額若干,應以上開民事案件結果為據,依前開規定,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遺產稅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