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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37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37號原 告 林武慶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代 表 人 李伯璋訴訟代理人 張竹玲

廖淑慧洪敏修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被告因高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創富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軍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積欠民國106年10月至107年4月間之健保費,經向行政執行署聲請執行無著,依健保法第38條之規定,原告為當時之負責人應負清償責任,被告分別於108年4月29日送達繳款通知書給原告,原告收受後並未提起審議及訴願而確定,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原告不服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之扣押命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原告原為高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創富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軍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惟於108年3月時改選董事時解職,該二公司還是存在的,公司並沒有停止營業,公司法規定新的公司負責人要概括承受以前的權利、義務、責任,而積欠健保費係上開二公司,並非原告個人,應向上開公司催討,而不是向早已不是負責人之原告催繳,當時收受被告通知繳款,原告當時不知悉法令,所以不曉得提審議、訴願,爰對於被告之繳款單通知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108年4月所核發之健保費繳款單金額新臺幣(下同)15,684元及31,515元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主張:被告係依照健保法第38條,公司名下財產不足清償時,執行法定代理人,本件的執行名義有兩家公司,高軍公寓與高軍物業,公司無財產經執行審核發執行憑證,再執行原告財產,本件應繳納之健保費是106年10月至107年4月,原告當時為上二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有寄繳款通知書給原告,原告如果不服應依健保法第6條規定,先提起爭議審議,不服爭議審議再提訴願,不服訴願才提起行政訴訟,原告經合法通知後都沒有提起審議及訴願,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本件原告都沒有提起審議、訴願程序,才移送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而經高雄分署核發扣押命令,而原告亦陳述未提起審議、訴願,顯見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不合起訴之要件,依上開法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五、綜上,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所核發健保繳款單之行政處分,因原告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是應以裁定回之。

結論:原告之訴駁回,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