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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38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38號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代 表 人 許金騰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被 告 楊宗育上列當事人間因違約賠償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1前段、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金
裁判日期: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