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42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2號原 告 許00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張齡方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葉壽山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421 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 萬元之處分,前提在於被告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下稱系爭處分),原告就系爭處分業已提起行政訴訟,現繫屬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421 號審理中。本院審酌本件裁罰事件須以系爭處分為準據,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