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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60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0號原 告 吳建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因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醫師法
裁判日期: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