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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75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5號原 告 陳雅慧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查起訴狀未列本件被告機關名稱、代表人及其所在地,應予補正(例如: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代表人傅學理、住高雄市○○區○○路○○○號)。

二、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原告未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應予補繳。

三、原告除應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以外,尚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一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日期: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