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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78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8號原 告 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映吟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蘇淑貞訴訟代理人 許雅華訴訟代理人 李亞玄輔助參加人 財政部關務署代 表 人 謝鈴媛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政部關務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政部關務署106年8月28日令(如附件),記載「自動光學檢查儀器之光源組件,依海關進口稅則、、、」,因上開令,為財政部關務署主管事項。本院認財政部關務署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