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4號原 告 李佳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4號原 告 李佳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