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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96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6號原 告 鄭景南輔 佐 人 施錫富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代 表 人 傅學理訴訟代理人 高慧玲訴訟代理人 陳聰周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