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41 號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41號原 告 蔡政霖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鄭永祥訴訟代理人 翁鶴銘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4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零捌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陸佰零捌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27日18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之1,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掣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嗣原告於應到案日期前之108年3月12日向被告陳述不服,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於108年4月19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舉發機關開單告發時,未依規定告知原告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當日原告經攔查後,員警以酒測器施測,然原告吹了2次後,員警發現該酒測器疑似故障,遂請其他同仁攜帶酒測器到場支援,該期間已逾15分鐘以上,此係可歸責於警方之事由,不應歸責於原告,且依影片可知,原告一再表示願意進行酒測,並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情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原告雖辯稱「告發時未依規定告知原告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惟經檢視採證影片(檔名:2019_0227_175059_001)可見:畫面時間17:51:06-員警:現在時間2月27日5點47分,我跟你通知第2次了,你若是拒測或消極不配合,像你這樣就是不配合,拒測就是處罰9萬元、駕照吊銷3年不能考照、扣車、去監理站上課,我跟你說你的權利了。等一下如果我同事來,你還沒吹,就直接拒測了,車子就扣起來了。原告:稍等一下啦;(檔名:2019_0227_180906_001)可見:畫面時間18:09:25-員警:蔡先生別再打(電話)了,再跟你說最後一次,現在時間6點05分,跟你做最後一次權利告知,你有要配合做酒測嗎?原告:要啦、員警:你剛剛用快篩時間是5點36分,有酒精反應,現在已拖到6點05分了,我跟你做最後一次。原告:拜託ㄟ啦。員警:已經第4次或第5次了,請你配合酒測你都不配合,我跟你問最後一次,你有要測嗎?有就直接吹了。原告:有啦,有要測啦(原告仍自顧看著手機,並無準備接受酒測之舉動)、18:09:59-員警:你若拒測,就是要罰鍰9萬塊,扣車,駕照吊銷3年不能考照,還要去監理站上課。來啦,吹啦,好嗎?(員警手持酒測器伸向原告)。原告:等一下啦(原告仍自顧看著手機,並無準備接受酒測之舉動)。員警:好,我直接按拒測了…影片結束。依前揭說明,足證員警已明確告知拒測之法律效力後,原告仍消極不配合接受酒測,其舉發程序並無違誤。再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定有明文。經檢視舉發員警職務報告書略以:「職於108年2月27日17時35分許騎車巡邏○○○區○○路○段與鳳林二路32巷路口處,目視原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東向西)騎進鳳林二路32巷,遂於鳳林二路32巷129號之1前攔停,因發現原告有酒容並散發酒味,即使用酒精快篩棒初步檢測並發現酒精濃度有超標情形,於是提供杯水予原告漱口後,即要求其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依前揭員警證述,足證原告確有「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之行為(原告於陳述單中亦自承行至新厝加油站前搶黃燈直接左轉入小巷),且攔停後亦發現酒精快篩棒初步檢測結果呈現酒精濃度超標情形,依斯時之情況,顯有易生危害之情事,足認本件原告之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警員自得依法攔查,繼而要求原告接受酒測,核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無違,員警亦未違反發動酒測之要件。原告又辯稱「原告經攔查後,警察發現該酒測器疑似故障,時間拖延已逾15分鐘以上,不應歸責於原告,且依影片可知,原告一再表示願意進行酒測,並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情」,惟按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以其實質作為判斷,是汽車駕駛人雖未明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但竟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藉以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處罰者,或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均應屬之,以免影響公權力行使及執法公平性。是以,交通部90年8月14日(90)交路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均明示於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又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之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仍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經檢視採證影片(檔名:2019_0227_175724_001)可見:畫面時間17:57:

33-員警:我跟你說第3次了,現在17時53分,我最後再問你1次,你有要酒測嗎?原告:有。員警:有要酒測的話就快測,不然就是拒測。原告:聽人說可以等45分鐘。員警:沒,這樣直接拒測了。17:57:58-員警:你不要配合嗎?原告:要啊。員警:那你到底要吹嗎?原告:要啊,等一下好嗎。17:58:21-原告:等一下。員警:這沒辦法等。原告:再等5分鐘好嗎?17:59:35-員警:56分(意指現在時間17時56分),再問你最後1次…蔡先生麻煩你配合。原告:等一下啦。18:01:00-員警:我再給你最後1次喔,你有要吹嗎?不要就直接拒測喔。原告:要。員警:要就來(員警手持酒測器伸向原告)。原告:再給我5分鐘。18:02:08-原告走至一旁使用手機通話…影片結束。依前揭說明,足認員警多次請原告配合接受酒測,然原告卻屢屢拖延而以「虛應」、「講電話」等消極不配合之方式拒絕酒測,致測試無法實施,參諸上開函釋,自屬消極不配合拒絕酒測之情無訛。是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1.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2.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行為時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5條第4項、第2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通知舉發之警員郭哲安到庭證述:「當天是108 年2 月27日下午5 時35分許,我騎車巡邏,○○○區○○路○段與鳳林二路32巷口,目視原告機車P3L-238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騎進鳳林二路32巷,我在5 點36分左右在鳳林路32巷129 號前攔停原告的機車。因跟他交談中發現原告有酒容與散發酒味,就對他做酒精快篩檢查,以初篩棒讓他吹氣,發現他有酒測值超標的情形,我們就主動提供杯水讓他漱口,是有顯示酒精反應,所以我們要用標準的檢測器。這段期間他消極不配合,所以我在同日5 點40分許有向原告第一次宣讀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告知後他還是消極不配合,所以在5 點46分發現密錄器沒開,所以打開密錄器,就是現在的光碟片。一開始也是第二次宣讀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因為當時帶的酒測器是沒電的,所以我就告訴他酒測器沒電,所以請同事帶酒測器來,等同事來的期間我仍有口頭請他配合。」「總共講六次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他沒有配合,我在按下拒測前有再次跟他宣示,才按下拒測。」等語,再參酌本院本院當庭勘驗一、檔案名稱2019_0227_175059_001影片時間00:00:02 員警:現在時間是2月27號5點47分,我跟你通知第2次了,你如果拒測的話或是消極不配合,像你這樣就算不配合,不配合酒測,拒測就是9萬、駕照吊銷3年不能再考、扣車、還要去監理站上課,我跟你說你的權利了,等下我同事來、你還沒吹、就直接拒測了,我們就把車子扣起來了(原告回答:再等一下),我知道啦,你要等、你有你的、我也有我的作業,我就說了,我有給你很多時間了,我同事如果來(原告回答:10分鐘而已),我知道啦,我同事如果來了你還不吹,我就直接拒測了,我們不要說這麼多,因為你叫什麼人來都一樣,現在不是人事的問題,你會害到別人,也會害到我,不像以前人來了就可以走了,現在的事情都不是這樣處理的,一般的程序就是該怎樣就怎樣。00:01:19 原告:我喝2罐而已、應該會過啦。00:01:21 員警:2罐沒問題啦,你是剛才喝2罐還是早上?(原告回答:2點),2點應該是可以,2支還是2罐?大罐的?(原告回答:小罐的),小罐的不會,長的還短的?(原告回答:短的)短的不會啦,除非你代謝比較不好,你下午有工作嗎?(原告回答:有啊)對啊那應該流完了,你如果在冷氣房裡可能就沒有。00:03:03 員警:機車是你的嗎?(原告回答:對。我的財產剩這台而已)那你等下要配合一點啊,快吹一吹,沒問題、你簽名就走了,我也不會為難你(原告回答:可以試吹嗎?試吹沒紀錄可以嗎),不行啦,要怎麼試吹沒紀錄(原告回答:不是可以試嗎),不行啦。00:04:40 另名員警帶酒測器到現場。二、檔案名稱2019_0227_175600_002影片時間00:00:01員警:他不知道是沒電還是怎樣。00:00:05 帶酒測器來的員警:還是學長你要試一下?這個如果有的話我跟你一起。00:00:

08員警:沒有,我等到讓他吹,他還沒吹。他沒有的話,我就要給他拒測了。以下為員警準備酒測器,本段略。三、檔案名稱2019_0227_175724_001影片時間00:00:02 員警:

你喝酒是早上?來我跟你說,第3次了,再通知你1次,現在5點53分我最後再問你一次,你要做酒測嗎?(原告回答:有)有就快吹,不然我就拒測(原告回答:人家說可以等45分鐘),那我直接拒測了喔,那我們不要囉嗦了,我直接拒測了喔(原告回答:沒有啦),好我直接按了,你不配合嗎,問最後1次(原告回答:要啦要啦),你到底要不要吹(原告回答:要啦、等一下好不好),來、含著,從這裡(員警示範吹氣),我說停就停,我們直接拒測好不好,我就跟你說喬人事沒用啦,你現在叫誰來都一樣啦,人如果一來我就馬上拒測(原告回答:等10分鐘好啦),這沒辦法等啦,你喝酒到現在經過幾分鐘了?經過多久了?喝完到騎車經過多久了?(原告回答:3小時),3小時了,我40分、36分攔下你,現在55分了(原告回答:你這樣我會緊張、不好啦),沒有你不要緊張,你是大人了,你如果不吹我們就直接拒測,這樣就好(原告回答:要啦、我要吹),那我們拒測喔,...配合若沒超過就讓你走(原告回答:我很配合了,我又沒有盧你),你現在不是在盧(原告回答:我又沒有大小聲),你沒有大小聲但是你要配合我們啊,配合一下沒超過就好了(原告回答:我是行使我的權利),你超過15分、你說幾分(原告回答:45分鐘)、沒這個權利,還是我現在幫你打給法院,你要問法官嗎(原告回答:再等5分鐘好嗎?拜託啦,再等5分鐘),56分、最後1次,我再問你1次我就直接按拒測了(原告回答:不要這樣啦)。00:02:16 員警:來,蔡先生,麻煩你配合,我很少在按人家拒測的,你如果不配合就算了(原告回答:等一下),我就跟你說你現在叫誰來都一樣,你多造成困擾,你這一定要吹的,你這程序一定要走的(原告回答:對啦對啦,那等一下好嗎,我知道要走啦),我36分攔下你,現在56分了,經過20分鐘了,你下午喝的(原告回答:再10分鐘),沒辦法,我跟你說了最後1次。00:02:44 員警:蔡先生我再跟你講最後1次,你要配合嗎,不然我按下去了,拒測9萬(原告回答:要啦,要配合啦),按下去就9萬了喔,我再說1次,我都有錄音錄影,我再講1次,現在時間56分,跟你做最後1次通知(原告回答:等一下啦、拜託一下),我跟你說了最後1次通知,你拜託很久了,麻煩你配合、就是吹,沒問題、簽名就走了,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你現在一直逃避你還是要吹啊(原告回答:我會緊張啊),你緊張不代表你不能吹啊。00:03:34 員警:好,我再給你最後1次喔,你要吹嗎?不吹就拒測了喔(原告回答:要),好、來,要、好來(原告回答:再給我5分鐘),來含著吹,不然就拒測喔(原告回答:再給我5分鐘),好我們直接拒測了,拒測9萬、車要扣起來(原告回答:不要這樣啦),來我們直接扣車喔(原告回答

:我的財產就剩這台而已),好啊你要吹嗎(原告回答:我再打個電話)。00:04:43 員警:蔡先生、OK啦、這就小問題(原告走到旁邊講電話),你再打也是...。四、檔案名稱2019_0227_180225_002員警對話,本段略。五、檔案名稱2019_0227_180315_001影片時間00:00:00 原告仍在講電話。00:00:57 員警:蔡先生,5分鐘到了,蔡先生,5分鐘到了,你來這裡(原告仍在打電話)。以下為員警對話內容,略。六、檔案名稱2019_0227_180906_001影片時間00:00:18 員警:蔡先生不要再打了,我跟你說最後1次,現在時間6點05分,跟你做最後1次權利告知,你要配合做酒測嗎?(原告回答:要啦)你剛才用快篩,在5點36時做快篩、吹下去是有酒精的反應,現在已經拖到6點05分了,我跟你做最後1次、大概是第4次或第5次(原告回答:等一下啦,拜託一下),第4次還第5次叫你配合酒測,你都不配合,我問你最後1次,你要測嗎?沒有就直接吹了(原告回答:有啦要測)。00:00:53 員警:你如果拒測,就是9萬罰金罰鍰,罰鍰9萬塊、扣車、駕照吊銷3年不能考、還要去監理站上課(原告回答:我財產剩那台而已,不要這樣啦),來啦吹啦、哈囉(原告回答:等一下啦),好我直接按拒測了(原告回答:不好啦),(員警按下拒測)沒了、拒測了拒測了、不要說了,直接拒測。00:01:34 員警列印拒測單,原告開始表示其沒有拒測。七、檔案名稱2019_0227_181554_001影片時間00:00:09 原告表示現在要吹,員警告知已依法按拒測。00:00:26起 對話內容同原告起訴狀所提出光碟(檔案名稱000000000.716723)。00:03:07影片結束。檔案名稱000000000.716723影片時間00:00:02員警:你原本說不定吹了就沒事。00:00:05 原告:對啊我現在要吹。00:00:06 員警:我就跟你說了你剛才沒吹啊。00:00:09 原告:不能這樣啦。00:00:10 員警:

人家剛才跟你說的事情你都不相信。00:00:12 原告:我現在跟你拼我要吹了。00:00:14 員警:你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00:00:15 原告:嗯。所以我第一次你不能...。00:00:18 員警:你相信你朋友、甘願相信你朋友、不相信警察。 00:00:23 原告:第一次嘛、拜託給我一次機會。00:00:25 員警:我就跟你說你沒辦法,你已經拒測了,不然我這單子怎麼辦。00:00:31 原告:大人啊,拜託啦,讓我吹啦。00:00:38 員警:來,你拒測請你簽名(原告回答:不要),沒簽我就寫拒簽拒收,這都有錄音錄影,來、這是你剛才6點02分拒測的,你要簽名嗎。00:00:48 原告:不要(員警回答:好OK)、我要...(員警回答:

拒簽拒收,直接用寄的)、我要吹。00:00:51 員警:到時罰單會寄去你家。00:00:52 原告:我要吹。00:00:

53 員警:好、你不簽嘛。00:00:59 原告:我要吹啦。

00:01:11 原告:警察大人,你不能這樣,我現在要酒測,我要酒測,拜託、你讓我酒測。00:01:24 員警:我跟你說,你剛才5點36分被攔查,到現在剛才吹下去的時間是6點02分,中間我跟你說過很多次,宣讀你的權利,你拒測了會產生的後果是什麼,我都跟你講了,說很多次,最後一次通知是6點02分。00:01:41 原告:沒有沒有、我現在要吹。00:01:42 員警:你不配合酒測,所以我在6點02分給你做拒測,我有跟你通知了,你現在拒簽拒收。00:01:47 原告:哪有不給人家機會的,哪有警察這樣的啦。00:01:51 員警:那不是機會的問題,程序就是這樣。00:

01:52 另名員警:剛才就是你說45分嘛,我們也是讓你等。00:01:57 原告:沒有、還沒45分、還沒45分之前我就說要吹了啊。00:02:00 另名員警:我就跟你說沒有45分這個,是你在說的,你就一直在講電話,讓你等,等、等、等到6點。00:02:09 原告:拜託,先生、讓我吹,你開下去讓我吹一下。00:02:13 員警:你已經拒測了,你沒權利再吹。00:02:15 原告:不要這樣啦(員警回答:如果可以吹好幾次、是不是大家都這樣),大家好來好去嘛。

00:02:19 員警:那不是好來好去的問題,重點就是你就是。00:02:22 原告:我又不是說殺人放火,喝2罐啤酒而已,我也是家庭困苦的人。00:02:32 員警:好、來,走,先跟我們去派出所再說、好不好。00:02:38 影片結束。」,則上開勘驗內容與證人警員郭哲安到庭證述「總共講六次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他沒有配合,我在按下拒測前有再次跟他宣示,才按下拒測。」等情節相符,顯見原告確實有騎乘系爭機車,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原告另主張「他一直叫我吐氣,還有塑膠吹嘴含在嘴巴。我確實是有配合員警在沒有電的酒測器吹了兩次。然後員警就轉過頭去弄那台沒有電的機器,沒有跟我講結果。」、「員警拿酒測器,拿長長的吹嘴,第一次我有吹,員警說可能氣不足,然後吹第二次,第二次警察一直叫我吹吹吹,我有吹,吹完後警察就轉過頭去弄他的機器了。」,而證人郭哲安證述「我沒有印象,酒測器有流水號,如果有吹會有紀錄。我不確定有沒有給他吹,但是酒測器是沒電的。」,顯見本件一開始警員拿出之酒測器是沒有電的,再請求其他警員支援帶酒測器到現場,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之後共有六次請原告配合酒測,原告沒有配合,最後才按下拒測之事實,堪予認定。則原告一再表示願意進行酒測,並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情,惟按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以其實質作為判斷,是汽車駕駛人雖未明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但竟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藉以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處罰者,或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均應屬之,以免影響公權力行使及執法公平性。是以,交通部90年8月14日(90)交路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均明示於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是依前揭說明,足認員警多次請原告配合接受酒測,然原告卻屢屢拖延而以「虛應」、「講電話」等消極不配合之方式拒絕酒測,致測試無法實施,參諸上開函釋,自屬消極不配合拒絕酒測之情無訛。是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原告上開所述尚難採酌。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據以裁罰如原處分所示,應屬有據。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及證人旅費608元,共計908元,爰由本院酌命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之。又其中裁判費為300元係由原告預先繳納,而證人旅費608元,則由被告預納墊支,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足憑,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而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同法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據此,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訴訟費用額,即為原告應負擔部分扣除原告預納之訴訟費用係608元(908元-30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