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83號抗 告 人 許亦伶即 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5日108年度交字第283號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