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3號原 告 李文廣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違章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本件應先經訴願程序,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應向本院補行提出本件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以供本院查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