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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4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1號原 告 方先綺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載明:「原拖吊處分撤銷」,顯非屬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則本件訴訟應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元,尚應補繳1,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原告起訴狀未正確載明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姓名,應補正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及其代表人「張淑娟」,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裁判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