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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10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0號原 告 楊逢琪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驗光人員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驗光人員法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