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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13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3號原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陳寶餘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被 告 宋俊霖

陳朝玉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宋俊霖原為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第18-1期學生,與原告簽訂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志願參加合約書。因被告宋俊霖無意願繼續參加訓練而申請志願退訓,依上開合約書之約定及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之規定,被告宋俊霖應賠償原告在校期間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共新臺幣263,959元,而被告陳朝玉為被告宋俊霖之連帶保證人,經原告函請被告宋俊霖及陳朝玉繳清賠款迄今仍未付款,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查,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宋俊霖、陳朝玉戶籍地址分別在彰化縣彰化市及和美鎮,並非本院管轄範圍,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被告現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