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2號原 告 黃姳軒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2號原 告 黃姳軒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