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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4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蘇秀山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梁郭國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簡易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4日109年度簡字第2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9年3月11日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之同居人、受僱人代為收受,故而將該裁定寄存送達於普仁派出所。因此,原告至遲應於109年3月31日依命補繳裁判費,惟原告迄今未予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最後查詢日期109年4月20日)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日期: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