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鄭侯素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