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8號原 告 王苡臻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軍168艦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