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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65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5號原 告 賴文珠

賴鳳蘭賴心愉上列原告因限制出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願駁回時,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亦有明文。惟原告起訴狀誤載本件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更正記載正確被告機關(應為:財政部)及其代表人(應為:蘇建榮),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裁判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