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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69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9號原 告 張簡怡芬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謝琍琍訴訟代理人 張銘庭訴訟代理人 徐新隆訴訟代理人 羅佩思上列當事人間社會工作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社會工作師法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