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9號原 告 張簡怡芬即上訴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社會工作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