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4號原 告 許慶淋 現於法務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許清祥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4日以109年度簡字第8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09年8月10日由原告簽收在案。惟原告迄今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本文、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