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0號原 告 黃進銘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 表 人 楊素鳳訴訟代理人 蕭昱炘
裴章銘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發放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