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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98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8號原 告 董淑貞上列原告因兒童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被告。惟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其代表人為「謝琍琍」,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兒童津貼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