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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他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5號聲 請 人 海軍一九二艦隊代 表 人 賀紘璿相 對 人 陳柏源

羅靜淳上列當事人間違約賠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違約賠償金事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2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日期: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