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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稅簡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8號原 告 陳汶佑兼訴訟代理 江泰章人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怡慧訴訟代理人 孫韻斐

陳瓊雯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贈與稅
裁判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