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03號原 告 黃金全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陳木榮訴訟代理人 白博文
陳冠廷上列當事人間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 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