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袁霆淯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袁霆淯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