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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69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9號原 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盧清池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及第37條第5 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載明:「一、被告裁決處分違法及撤銷原處分。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120 元,及自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返還不當得利金額306 元」,且於事實及理由欄陳稱因被告於催繳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均捨棄被告內部資料而不為通知,反而以其他單位的地址來公示送達,令原告需多繳交工本費共150 元,並提出繳納停車費及工本費之憑證,則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前段「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元,及自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請求顯非屬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則本件訴訟應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

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 元,尚應補繳1,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裁判日期: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