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3號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代 表 人 林奇輝訴訟代理人 廖榮吉訴訟代理人 張庭穎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被 告 曹佑安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十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鳳山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