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70 號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70號

110年9月7日辯論終結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代 表 人 馬吉瑞訴訟代理人 黃鼎懿被 告 凃博瀚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准依原告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服役於原告單位,嗣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民國108 年4 月16日國陸人勤字第1080008656號令核定於

108 年4 月24日零時解除召集退伍生效,自無再領取薪資待遇之權利,然被告仍領取108 年4 月24日至同年月30日薪餉,總計溢領新臺幣(下同)9,899 元,經原告通知被告迄未返還款項,遂以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業已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為由,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

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 項)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第2 項)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現役軍人之待遇,發至退伍、解除召集、停役、免役、禁役或除役人事命令生效之前一日止。」軍人待遇條例第3 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8

年4 月16日國陸人勤字第1080008656號令、國軍屏東財務組

108 年4 月30日主財屏東字第1080000382號函、國軍屏東財務組108 年4 月份轄補單位溢領薪餉人員名冊、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經核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899 元,及自110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 項前段、第236 條、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薪資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