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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交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7號原 告 鄭皓文原告因交通裁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並沒有為任何聲明應予補正(倘原告係認為原處分所載違規事實有錯誤,欲訴請撤銷裁決書以謀救濟,則訴之聲明欄位可填寫「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ㄧ份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