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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鄭景南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6號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民國108年12月3日、109年8月18日、109年10月20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4項)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法院組織法有準用本法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分別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條、第8條第1項與第4項、第1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依法提出上訴,原告為答辯所需,需請求法院提供一審開庭錄音光碟以利原告撰寫答辯書參考,爰聲請民國(下同)108年12月3日、109年8月18日、109年10月20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6號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之原告,係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其主張因被告依法提出上訴,為撰寫答辯狀參考所需,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08年12月3日、109年8月18日、109年10月20日法庭錄音光碟,核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符,故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