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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行執字第 60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60號聲 請人 即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代 表 人 周成境代 理 人 陳劭謙

朱羿勳相 對人 即債 務 人 歐建邦

黃佩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1月1 日以110 年度行執字第60號函文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函文已於110 年11月4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9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能依本院函文就本件強制執行聲請事件應具備之合法要件為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第2 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