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1號原 告 王金發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又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依上開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