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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稅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1號原 告 高雄彰德寺兼代表人 林昱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複代理人 黃欣安律師

張淼森律師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蔡麗惠訴訟代理人 余淑媛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房屋稅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