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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0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0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俊發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裁判日期: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