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全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