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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5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5號原 告 鴻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怡君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蘇健義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 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