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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8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8號原 告 朱俊宇

朱泓興上列原告因追繳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2、起訴之聲明。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第1項記載不完全,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應補充記載不服之「訴願決定字號」,又未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程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

二、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