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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8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8號原 告 朱俊宇

朱泓興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謝俐俐訴訟代理人 林意涵

楊雯鳳徐新隆上列當事人間追繳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