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8號原 告 朱俊宇
朱泓興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謝琍琍訴訟代理人 林意涵
楊雯鳳徐新隆上列當事人間追繳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111年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代表人姓名「謝俐俐」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琍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裁定之更正亦準用上述有關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定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