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46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6號原 告 李衍志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張瑞輝上列當事人間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民國110年12月20日高市環局廢處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鳥松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