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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8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1號原 告 賴劭華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謝俐俐上列當事人間公益勸募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時起訴狀除應記載原告稱謂、被告機關名稱及地址、被告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以外,尚應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並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及檢附起訴狀繕本,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58條、第105條第1項、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以「行政起訴狀」之格式載明原告稱謂、被告機關名稱及地址、被告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亦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及檢附起訴狀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簡字第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公益勸募條例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