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許冠暉法定代理人 范珮玟被 告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代 表 人 趙建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以111年度簡字第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