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3號原 告 蔡陳春秀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 表 人 廖泰翔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林珮鈴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93號原 告 蔡陳春秀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 表 人 廖泰翔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林珮鈴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